你付的是訂金、還是定金?差一字大不同!
維護自身權益,需先搞清楚自己付的是什麼!

事件概述
民眾看屋時若有意願買房,通常會先付「訂金」,這筆款項代表有意願買房,不過有時也會看到寫「定金」,這2個字眼看起來大同小異,但實際上是有區別的,有很多民眾不清楚「定金」與「訂金」的區別。
律師怎麼看?
(1)「定金」與「訂金」的在法律上的區別?除了在買房契約中還有哪方面也適用呢?
(2)有無給付定金是否對雙方買賣過程有影響呢?若已先付定金了,後來反悔買是否需要賠付賣方呢?
一、「定金」規定於民法第248條及249條,交付「定金」在法律上預設效果為「推定契約成立」及「違約時沒收或加倍返還」,然而當事人間得自行以約定排除法律預設效果,並非強行法,「訂金」一詞則無規定於我國法律中。
二、不論契約是使用「定金」或「訂金」一詞,法院在解釋上都會先依據雙方當事人真意解釋其效力,若無法確認當事人真意,此時通常會回歸適用民法第248條及249條就「定金」之規定。亦言之,不論契約採取何種用詞,均不單純因為一字之差就影響其效力,網路上傳言使用「訂金」一詞會導致一毛錢都拿不回來的說法,應屬誤解。
三、訂金/定金廣泛使用於非當下立即完成交付之買賣中,常見於不動產、汽機車、工廠設備、原物料等,亦常見於大量商品或預定性買賣之情況。如已交付訂金,則推定雙方就買賣已成立契約,如因買方之事由未完成交易,則賣方得沒收訂金,如因賣方之事由未完成交易,則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予買方。
四、生活上常見之疑義,係買家下訂單並支付款項後,賣家因商品不足或運送困難,取消買家定單,此時賣家是否應加倍返還款項?此時需視已支付的款項是否屬定金而定,如為全額付款之狀況,因與定金之定義不同,賣加僅需退還實際款項,毋庸加倍返還,但如因此造成消費者其他損害,就此部分損害應負賠償責任。
五、因定金約定常見於高價物品買賣契約中,亦常為繼續性或預定性交易,較一般買賣行為重大許多,約定定金之效力往往會嚴重影響到雙方權益,建議民眾在遇有疑義時,還是要找專業律師諮詢協助,勿輕易相信網路上說法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